5家基金或涉嫌被调查 东吴称魏立波似乎被卷入

这样,总统来自某一个族群—宗教集团,从符号意义上说也更容易造成赢家通吃(winner-take-all)的局面,容易引发其他族群政治精英的政治对抗。

[31] 显然,五四宪法确立的保证宪法的完全实施而奋斗,它构成了我国治理格局中各种制度安排的底线正义与基本共识,在这个框架秩序(凯尔斯语)之下我们才能实现弹性、灵活的制度设计,这一点恰好也为现行宪法一脉相承:在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即明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为远景目标设定了具体阶段的历史任务,进而为完成历史任务而开创了一条弹性的权威主义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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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上,它主要是一种恢复性经济制度安排,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杂糅。【摘要】五四宪法最重要的历史功绩在于初步开创了一条在中国共产党政治哲学影响下构建新中国宪法秩序的道路。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契约论只是一种哲学方法,并非是对历史真实情景的描摹[18]。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相反,五四宪法则通过一种类似于儒家天命观或绝对精神运动的论证方式表明了宪法对于共同体生活的根本规范,这种宪法生活是真正生生不息的,正如毛泽东的概括,这种进步观在宪法中的作用是: 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两个规范容纳了巨大的制度弹性: 第一,关于国家治理主体的表述。另一方面,五四宪法也明确自己的过渡阶段属性,为将来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预留了制度空间。霍洛维茨等学者则认为,应该基于偏好性投票制度(alternative vote)来塑造一种政治整合(political integration)的机制,以此来解决高度分裂社会的政治问题。

在后续的研究中,笔者希望通过对第三波民主转型国家的大样本定量研究来对此进行检验,以修正和完善这一框架。⑤从1991年起,学界陆续出现了霍洛维茨(Donald L. Horowitz)的《民主的南非?一个分裂社会的宪法工程学》、萨托利的《比较宪法工程学:结构、激励与结果之研究》以及诺里斯(Pippa Norris)的《选举工程学:选举规则与政治行为》等专著。39 对于高度分裂的社会来说,如何通过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安排来促成政治精英之间最低限度的政治合作呢?图3粗略地勾勒了这种政治逻辑,图中A、B、C三个柱状图分别代表存在高度政治分裂的三个族群—宗教集团,每个集团内部又区分为精英(政治家)与大众(选民)。宪法工程学的任务是回答采取何种宪法设计与制度安排能够让精英—大众的选举博弈终端节点1迁移到3。

宪法工程学关心的是何种地方分权模式更优?利普哈特等人认为,对于高度分裂的社会,联邦制或地方分权的制度安排能够包容族群、宗教与文化的多样性,从而提高政治适应能力。道格拉斯·诺思(1981):《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厉以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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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托利认为,极化多党制显然不利于民主的稳定。二、宪法工程学的微观基础与制度机制 好的社会科学理论应该符合简洁性的要求。有学者认为,应该从激励结构角度理解宪法和宪法设计对政治过程的影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8~234页。

这位学者有这样的定义:政治工程学就是对政治制度的有意设计以实现某些特定的具体目标。⑨ 第二,宪法工程学认为,特定的政治制度会导致特定的政治后果。因此,总统制民主比议会制民主要脆弱得多。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哲学家就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何种政体是最优良的政体?何种政体最适合一个特定的城邦或国家呢?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与西塞罗等人都认为一种可行的优良政体应当是混合政体,即此种政体应当体现君主(一人)、贵族(少数人)与平民(多数人)因素三者或两者的融合。

在政治参与和政治竞争领域,宪法和法律更多的是规范选举活动。宪法工程学较关注的国家案例包括英国(北爱尔兰地区)、印度、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南非、斯里兰卡、斐济、波黑、苏丹、黎巴嫩、以色列、乌干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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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际情形要比上述两种类型复杂得多,因此需要进行具体的政治制度分析。22当然,利普哈特的观点也遭到很多批评。

在这一问题上,还有一个重要变量是多族群国家中不同族群—宗教人口在地理上的集中度。第二,鼓励不同集团的精英强化政治合作,弱化政治对抗与冲突,图中用粗实线双箭头表示。自古希腊以来,对政体和政治制度的研究一直是政治学家的关注重点。纵向的政治权力结构,主要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高度分裂的社会来说,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安排的重点是要为政治精英提供跨族群的激励,以及为不同族群集团的政治精英提供政治合作的激励。38关于高度分裂社会的特征,参见Adrian Guelke, Politics in Deeply Divided Societies, Cambridge: Polity, 2012。

全球民主国家的政府形式粗略地可以分为议会制、总统制与半总统制三种。此外,还存在很多混合型选举制度的类型,混合型选举制度的激励效应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

表3右侧表格设定的收益矩阵是猎鹿博弈40的类型,即对方采取不合作策略时,自己采取不合作策略是最优策略。36请参考Seymour M. Lipset and Stein Rokkan, Party Systems and Voter Alignments: Cross-National Perspectives, London: Collier-Macmillan, 1967。

上述讨论可以总结为三点:第一,在高度分裂的社会塑造稳定而有效的民主政体的关键,是促成不同族群—宗教集团精英间的政治合作。这种选举规则会强化总统候选人寻求跨族群的政治支持——尽管操作上更为复杂,但的确有国家是这样做的,比如尼日利亚。

这是一种促使选区内部不同政治力量互相合作、形成强势竞选组织和强势候选人的重要机制。按照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的看法,制度是作为工具的规则,用于规定、禁止和许可人的行为。Pippa Norris, Electoral Engineering: Voting Rules and Political Behavio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⑦参见Andrew Reynolds (eds.), 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 Design, Conflict Management, and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 15-54。所以,尽管宪法工程学已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研究分支,但这一研究仍然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关于选举制度,受到关注最多的是议会的选举制度。26 除了对上述四个不同层次的政治制度的研究,宪法工程学还较重视国别案例的研究,特别高度分裂社会的样本。

这样,只要首先行动的一方采取合作策略,就可能达成(合作,合作)的结果。31 从制度类型上看,民主政体下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可以抽象地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政治权力结构的宪法条款和政治制度。

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都是中央—地方政治分权的某种类型。实际上,宪法工程学沿袭的是政治制度研究的古老传统。

41在高度分裂的社会中,这种选举制度鼓励政治精英在寻求自己核心选民支持的同时,要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不被其他族群—宗教集团的选民排斥。笔者认为,要在一个大众高度分裂的社会促成精英的政治合作,宪法设计与制度安排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鼓励政治精英主张跨族群的政策及寻求跨族群的政治支持,图中用细实线双箭头表示。以精英理论为参照,这里的政治家就是政治精英,选民就是大众。鉴于这一问题,一些总统制或半总统制国家的宪法中确立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调停机制,比如总统紧急状态权力或全民公决机制等,这些制度安排可能有助于缓和政治冲突,但本身并没有改变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可能的政治对抗关系。

中央—地方适度集权的制度安排——中央政治精英对地方政治精英拥有适度的政治控制力时,两者更有动力进行政治合作。借助这一框架,本文接下来试图回答:何种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安排能够实现预期的政治结果?从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到预期政治结果的微观机制又是什么?能否建立一个从不同层次的复杂政治制度安排到特定政治结果的统一分析框架? 上文已讨论,宪法工程学的目标是塑造稳定而有效的民主政体。

上述讨论分析了对于高度分裂的社会来说,在四个不同层次上,何种宪法设计与政治制度安排更容易促成政治精英之间的政治合作,并最终塑造稳定而有效的民主政体。实际上,最近十多年中,如何使民主政体在高度分裂的社会成为可能,已经成为宪法工程学的焦点问题。

25强大的政党和政党体制更有利于塑造政府能力与民主的稳定性。但是,借助本文提出的宪法工程学的微观机制与制度分析框架,可以对任何一种具体的政治制度组合类型进行分析,以判定其更可能形成稳定的一致政府,并塑造稳定而有效的民主政体,还是其政治效应恰好相反。

铁之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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